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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美式人生] 我,陪審團經驗 三之章

Jack in the world
3 min readSep 30, 20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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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危險物品】

第一天的討論沒有結果,第二天繼續.

一開始,我們又做了次假投票,確定大家的意願之後,我們還是決定從票數差異比較小的罪名開始討論,

「你可以再唸一次<四級非法持有危險物品罪( 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instrument in the fourth degree) (註1)>的定義嗎?」開朗小姐說。
我看著我的筆記,說:「基本上有三點:
1. 持有(possession)
2. 故意地(knowingly)持有
3. 意圖使用在非法的途徑(with intent to use the same unlawfully against another)」

開朗小姐說:「我們不知道那是把什麼樣的刀,警察沒找到,檢察官也沒提出當證據。」
某人回答:「那不重要,重點是被害人的確被刀類的物品給傷害。醫生作證說那是尖銳類似手術刀的物品,因為傷口非常平滑,也沒有穿刺傷痕。」

開朗小姐說:「當然重要,根據律師的說法,那是被告因為工作所需才帶在身上的美工刀,並不是要拿來當武器。」
我說:「原來那物品的功能並不重要,只要是拿來傷害人,那就是武器」
開朗小姐說:「那如果我拿我的皮包打你,我的皮包就是武器嗎?」
我說:「在法律上,是的,拿來傷害人的器具就成了武器,即使是看起來無害手提包。而且我們都知道那是把刀子,什麼種類的刀子並不會影響它是危險物品的認定。」

主管型女士說:「在這個案子,他用的是刀子,刀子本身就是危險物品,加上被用來傷人,這刀子就成了武器,所以這點應該沒有疑義。」

孕婦黑人小姐說:「可是如果那是把美工刀,那他不算非法持有啊…」
我說:「所以這時候那<意圖(intent)>兩個字就成了重點,他使用這刀子砍傷被害人,那刀子在這個時候是拿來作為非法用途,意圖就是傷人,所以滿足了要件。」

主管型女士對開朗小姐說:「你剛剛在<二級攻擊罪(second degree assault)>認為是有罪,卻對<四級非法持有危險物品罪>認為無罪,這說不通啊。
這兩者是相關的,因為<二級攻擊罪>的要件是必須使用危險物品犯罪(註2),如果你不認為被告持有危險物品,那他怎麼會用危險物品攻擊?」

開朗小姐說:「嗯,如果沒有模糊空間,以非黑即白的情況來說的話,那我改變主意,我現在認為他有罪。」
孕婦黑人小姐說:「我也是。」

我說:「那好,這項罪名現在是全體一致認為有罪了。」

我說:「現在我們談談<二級攻擊罪>吧,現在還是認為無罪的請舉手。」
孕婦黑人小姐舉起了手,其他人看著她

「好吧,」我說:「請你說說看你認為無罪的理由。」
孕婦黑人小姐睜大眼睛,開口說….

「因為,意圖(intent)….」

註1:法官一直以來在法庭上都是稱<危險物品>,而非<武器>,但是法律條文是以”weapon”直接稱呼,所以當時我們瞭解的罪名是<criminal 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instrument in the fourth degree>,而非 <criminal possession of a weapon in the fourth degree>

註2:攻擊罪(assault)的要件是使用物品,所以如果用拳頭毆打就不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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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ritten by Jack in the worl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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